【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细化流程规定 保障援助质量

政务   2025-01-09 18:35   陕西  

细化流程规定

保障援助质量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

通过《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城乡社区法律援助的宣传教育,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针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请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因农作物、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或者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因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等内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争取让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申请方式方面,《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线上办理、就近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条例》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记者:王晓辉、熊  烈

编辑:李彬宁

责编:魏小平

审核:黄 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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