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事”到“国事”
为孩子成长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
教育促进法〉办法》表决通过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1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委托给他人照顾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办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状况等,并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针对部分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存在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未经培训就直接上岗等问题,《办法》要求,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家庭教育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相关培训,促进家庭教育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家长对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学业状况、思想情绪等情况并不了解,为了更好实施家庭教育,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交流,帮助其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人在校日常情况,以营造良好家校关系和共同育人氛围。《办法》规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应当与家庭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沟通交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促进学校、家庭共同教育。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托管机构等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疏导、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助其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
记者:王晓辉、熊 烈
编辑:李彬宁
责编:魏小平
审核:黄 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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