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总师”选派工作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文摘   2024-12-05 15:48   黑龙江  

各市(地)、县(市、区)科技局、工信局,各有关高校院所,各有关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总师”选派工作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24年11月25日       

                                                  


黑龙江省“科技总师”选派工作实施方案(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时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把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核心载体,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引导更多科技人才到第一线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助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我省新质生产力重点发展和培育产业领域,解决企业技术需求不足、不准,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供给不畅等问题,省市县三级联动实施科技总师选派工作。自2025年起,三年内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选派500名左右科技人才到黑龙江省内企业兼任科技总师,帮助企业攻关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难题,增强企业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二、工作职责
  (一)科技总师
  1.基本条件
  (1)政治素养好、专业能力强,具有吃苦奉献精神和服务企业意愿,无科研失信记录。
  (2)熟悉国家及黑龙江省推动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方面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青年人才。
  (3)具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科研经验,具有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原则上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主要职责
  (1)帮助企业梳理创新需求,完善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建议。
  (2)帮助企业针对产业难题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研发攻关、成果产业化,指导企业用好国家、省、市惠企政策,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
  (3)指导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团队),推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等。
  (二)派出单位
  1.基本条件
  (1)黑龙江省内具有科技研发能力的省属或部属高校、科研院所。
  (2)从高校引聘的科技总师,其所在学科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或为省级及以上一流建设学科。
  2.主要职责
  (1)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总师,对推荐申报人的综合素质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其有意愿、有时间、有能力参与接收单位工作。
  (2)支持科技总师利用本单位相关科研力量协助接收单位开展技术攻关、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支持科技总师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在接收单位转化。
  (3)加强本单位科技总师培养培训,提升科技总师服务企业创新能力,收集并宣传先进典型案例。
  (三)接收单位
  1.基本条件
  (1)应为黑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科研失信记录,具有下列资质之一: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需求,能够为科技总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意愿与科技总师所在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各种研发合作。
  (3)重点向建有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选派科技总师。
  (4)不得为科技总师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或入股企业。
  2.主要职责
  (1)企业根据自身创新发展实际确定科技总师需求,设立相应工作岗位。
  (2)企业与科技总师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职责权利等内容。
  (3)企业应为科技总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各种科研和成果转化合作。
  三、选派程序
  (一)需求征集。四部门每年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总师选派工作通知。各市(地)科技局、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引聘需求,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国资委负责征集并审核其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引聘需求并反馈省科技厅。
  (二)需求匹配。省科技厅自行或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引聘需求,利用“基于人工智能的企业需求与科技成果对接系统”对企业进行科研团队智能匹配,初步提出选派人选,并将初步选派人选向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定向推送。高校、科研院所负责征求相关科研人员意愿,自愿参与科技总师选派工作,并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高校、科研院所也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引聘需求,提出更为合适人选。
  (三)对接洽谈。省科技厅汇总梳理供需双方匹配情况并对口反馈各地各有关单位。各市(地)科技局、工信局负责组织所属企业与拟引聘科技总师对接洽谈。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其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与拟引聘科技总师对接洽谈。对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与科技总师,各市(地)科技局、工信局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反馈省科技厅。
  (四)确定名单。省科技厅汇总各地各单位科技总师选派建议,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对拟选派名单进行审核,原则上调减不调增。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后,对拟选派科技总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四部门联合发文公布科技总师选派名单。
  (五)聘任上岗。科技总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不少于2年,每年为企业提供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各市(地)科技局、工信局组织本地接收单位、科技总师及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并留存备案。省国资委指导其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开展科技总师聘任上岗工作。
  四、支持措施
  (一)人事待遇。派出单位应保留科技总师服务期内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不变,确保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务晋升、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权利。
  (二)职称评聘。科技总师考核优秀的,派出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派出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务、评聘职称。
  (三)经费支持。省科技厅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校(院)企对接专题项目,用于支持科技总师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支持双方合作项目的初期研发和实施。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作项目,在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生态圈建设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人才计划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中予以支持。
  鼓励各市(地)通过本地区科技、人才等项目,为科技总师提供配套支持。
  五、管理服务
  (一)各市(地)科技局、工信局共同负责科技总师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对科技总师的跟踪联系制度,加强与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联系,定期了解科技总师合作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省国资委负责其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引聘的科技总师的管理与服务。
  (二)科技总师派出单位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担任科技总师,落实国家和我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派出人员有时间、有精力担任科技总师,将科技总师服务成效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三)科技总师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积极到岗履约,确保服务成效。科技总师因故不能继续服务的,由接收单位与科技总师协商处理,经报各市(地)科技局、工信局同意后终止协议,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将终止协议有关情况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反馈省科技厅备案。
  (四)各市(地)科技局、工信局负责组织本地科技总师考评工作。省国资委指导其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开展科技总师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应在科技总师聘期结束前1个月内开展,重点考评科技总师帮助企业攻关产业难题情况、促进派出单位科技成果在接收单位落地转化情况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五)考评结果由各市(地)科技局、工信局联合报送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将其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科技总师考评结果抄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汇总、审议后,四部门联合通报到派出单位。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科技总师,重点在各类科技计划和人才计划项目中予以支持。
  六、附则
  (一)本方案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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