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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的交易行为、简单的经济往来都可能“埋伏”着洗钱的风险,跟随检察官走进普法小剧场,提高警惕,谨防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醒:洗钱活动容易掩盖上游犯罪,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做到不出租、不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二维码等,不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收款、转账、提现等,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审核 | 吴 平
编辑 | 黄玉洁
校对 | 莫莉莎
来源 | 北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