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结合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查处中卫市昌源肉铺四季鲜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羊肉)案
2024年7月26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类产品专项整治中,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私人养殖户进购了8只未经检疫的羊胴体,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肉类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涉案羊胴体共计245斤,进价每斤20元,销售价每斤22元,货值金额共计5390元。现场检查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该局于7月10日对当事人采购羊胴体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及未索要进货票据等行为书面进行了责令改正,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改正。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羊胴体8只、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中卫市小沈海鲜店销售掺假牛羊肉卷等多种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20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调理肉切片后加贴标签为牛羊肉卷353盒,擅打清真标识,其中4块调理肉制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不能提供3种规格牛羊肉卷的供货商生产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当事人已切片装盒的牛羊肉卷、食品标签和切片设备。经抽样送检,其中2种牛羊肉卷检出鸭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以40元/kg的价格销售牛羊肉卷共计698.5kg,货值金额为35000元,违法所得12861元。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15日、没收涉案物品(牛羊肉卷353盒、过期调理肉制品4块、食品标签和切片设备)、罚没款23961元、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中卫市佰燚涮烤共享自助餐厅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案
2024年7月5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冷藏柜待售的2只羊腿(经称重为8.1kg)没有检疫合格标识,也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购进2只农户私自屠宰的羊,采购价为46元/kg,货值金额为1610元。因当事人经营餐饮为自助涮烤,涉案羊肉作为配菜用于顾客自选,没有固定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羊肉8.1kg、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茹某经营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2024年5月27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沙坡头区检察院移送茹某涉嫌违法案件相关资料。证据资料显示,2023年3月,茹某宣称私自采购国外“减肥药”采用自封袋包装(9粒装),通过微信进行销售,无相关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经甘肃浩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减肥药”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及咖啡因成分。经查,当事人从张祎(已移送有管辖权市场监管局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购进“减肥药”,并宣称具有减肥效果,通过微信一次性售出,获得违法所得2464元。当事人在购销“减肥药”过程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未履行相关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该“减肥药”相关证明。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3246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中卫市金悦海鲜餐厅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河豚活鱼案
2024年6月7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根据沙坡头区林业和草原局移送当事人销售疑似活体河豚的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鲜活海产品展示区水族箱里有7条活体河豚鱼,经相关机构鉴定为暗纹东方鲀(学名)。经查,2024年6月2日,当事人从银川市冷链市场郑家渔业购进7条活体河豚鱼,付款109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中宁县恩和镇家和豆制品加工厂未取得登记证及人员健康证从事豆腐生产经营案
2024年3月1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豆腐生产经营,遂下发责令改正书。5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在自建房内从事豆腐生产加工,且无有效健康证明。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宁夏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枸杞案
2024年5月30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分派线索,对当事人生产的“枸好美”枸杞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核查,经当事人申请复检后,检验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枸杞56.63公斤,货值金额总计2998.75元,因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枸杞、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宁夏天精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黑枸杞原浆案
2024年5月11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石嘴山市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益杞旺”牌黑枸杞原浆(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年1月27日、规格型号:400ml(50ml*8瓶),经石嘴山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黑枸杞原浆共计2944瓶,货值金额6624元,违法所得900元。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55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海原县老城区大寺牛肉店未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案
2024年7月9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销售熟牛肝、牛头肉和牛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仍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因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食品、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中卫市正味轩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4年8月16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联合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串、羊肉串进行动物源性食品快检时,检出猪源、鸭源成分。经核查,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来自宁夏某水产批发有限公司。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肉制品进行查封,并进行抽样送检。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测,采购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肉串检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将该线索移送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