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惠州这类老师可直接申评“高级”!

政务   2024-11-06 17:13   广东  

惠州教师职称评审迎来重大改革。


近日,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印发《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试行)》(下称“双定向”评审办法)。在惠州农村中小学校教学一线累计工作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10年的教师将可直接申报高级教师。


根据“双定向”评审办法,惠州在7个县(区)农村学校实行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双定向”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只设置副高级层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职称名称为农村中小学高级教师。农村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对荣誉、课题、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破除门槛

评审岗位不低于符合条件人数的30%



“双定向”评审办法适用于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地区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副高级职称评审。


根据新政策,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核定岗位总量,不占各县(区)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各县(区)每年使用的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岗位应不低于符合条件人数的30%。



要注意的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申报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职称或广东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副高级职称。


取得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职称的教师,限定在惠州农村公办学校聘任。因工作调动、职称政策调整导致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副高级职称聘任资格失效的,可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有关条件重新参加评审。


同步印发的《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下称评价标准),明确了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其中“资历年限条件”提到,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年度(年限计算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须已在农村中小学校教学一线累计工作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10年。评价标准对农村学校教师的荣誉、课题、论文不作任何硬性要求。


激发活力

让长期扎根农村学校的教师有奔头



新印发的惠州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把师德师风放在首要位置,突出教书育人实效。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评价标准中,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是首要条件。



此外,评价标准还明确了教师资格条件,继续教育条件,身心健康条件,育人工作条件,课程教学条件,示范引领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育人工作条件”提到,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在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学段,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示范引领条件”包括积极承担县(区)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正确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等。


职称晋升事关教师的切身利益。新的评审政策打破了教师职称评审必须有荣誉、课题、论文的惯例,更多长期在惠州农村执教的一线教师有望实现晋升。


一份来自惠州市教育局的调研数据显示,近三年惠州共有1300多名乡村教师优先评审通过副高级职称,全市现有农村中小学一级职称教师8000多名。其中,仍在农村学校从教满30年且聘在一级岗位满10年的在岗在编教师2000多名。新的职称评审政策施行后,惠州农村学校特别是教学点学校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上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作为一座教育大市,惠州拥有在校生140多万,教职工11万多人。“双定向”职称评审办法是惠州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最新举措。


新政策破除“五唯”定式,优化教育评价体系,让扎根农村的教师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事业有奔头,鼓励和吸引中小学教师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推动人才向基层流动,有望激活乡村教师队伍的“一池春水”。


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管理)局、教育(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粤人社发〔2023〕7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通道,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教师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推动人才向基层流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试行)》《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反馈。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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