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金额安排详见附件1,项目支出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项目代码:10000014Z145060020001。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额度详见附件2。请相关省抓紧拨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城市积极稳妥地做好清洁取暖工作。
三、为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长效运营,有关省已明确补贴政策的,要按规定及时将补贴拨付到位;拟出台补贴政策,或需进一步完善的,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精准施策,并向农村困难群体倾斜。有关省清洁取暖运营补贴需求较大的,可使用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用于安排补贴支出,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四、请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等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五、请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请参照中央财政做法,将你省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31日
财资环〔2024〕13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工作安排,现提前下达2025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10000013Z135060009003)预算,支出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 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具体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十四五”期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请你省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同时,请参照中央财政做法,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
1.提前下达2025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预算表
2.提前下达2025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资金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