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和重要意义。
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过两年试点后,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部署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2年,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等13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推进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零起步,经过一系列探索,制度体系已基本构建,完成了《改革方案》提出的阶段目标。截至2024年底,累计办案超过5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300亿元,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讲话中强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了要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各地对于显著轻微案件、简单案件和重大案件判定原则和办案要求不明确、赔偿磋商有关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与行政执法衔接不够充分等。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牵头,联合有关单位,在总结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经验和当前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论证,多轮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意见》。《意见》旨在推动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回应地方关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问:《意见》主要亮点是什么?
答:《意见》旨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地方“减负”“增效”。一方面通过明确可以不纳入线索筛查范围的情形、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情形、无需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减轻地方工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以下措施提升索赔工作效率:一是对案件繁简分流,分类施策;二是完善磋商不成的情形,解决“久磋不决”问题;三是统一规定《管理规定》提出的重大案件范围,推进重大案件办理督办;四是强化了与行政执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推动形成制度合力。
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目标,《意见》对于做好修复“后半篇文章”,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将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两种情形,而后者是工作中的难点。对于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做好监督等工作。对于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明确鼓励开展替代修复,提出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统筹使用赔偿资金,有助于推动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有效赔偿。同时,对赔偿协议签订前,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情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关于修复效果评估,相较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20年意见》),本次《意见》一方面是明确将修复效果评估作为必要内容纳入赔偿协议,强调了修复效果评估的必要性;二是增加了可以不组织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3种情形,有的放矢,避免地方在实践中盲目“一刀切”。
问:《意见》是如何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
答:《意见》第十一条提出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在衔接内容方面,明确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常态化联络、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调查联动等内容的衔接;在衔接环节方面,强调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与行政执法立案、执法调查、案件法制审核、作出执法决定等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
问:此次发布的《意见》与《2020年意见》的关系是什么?
答:《2020年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改革方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解决地方在试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2020年意见》已出台4年,地方在实践过程中探索了一些较好的做法,也反映了一些问题。2022年出台的《管理规定》对改革工作作了新规定。202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问:下一步如何有效推进《意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