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泉州市鑫日茂金属制品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案
2. 厦门新凯复材公司杏林分厂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案
3. 福州市盛利达陶瓷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4. 南平市唐竹生物能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5. 三明市盛达化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案
6. 福鼎市南阳纸业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7. 四川华蓥市某建材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8. 四川甘孜州某环保技术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施案
9. 四川达州某水泥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10. 河南信阳市某粉煤灰烧结砖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1. 福建泉州市鑫日茂金属制品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鑫日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1月更换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中粉尘仪的核心部件,至检查当日未重新组织对粉尘仪的调试、验收、备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核心部件更换后未重新验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30条第(二)项规定,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675万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2. 福建厦门新凯复材公司杏林分厂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杏林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口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虽于2023年12月31日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但至检查当日仍未验收。
查处情况
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30条第(二)项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45万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3. 福建福州市盛利达陶瓷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范对窑炉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日常校准和比对监测,同时在停炉期间将烟尘实测值作为折算值上传至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未保证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三)项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358万元。
4. 福建南平市唐竹生物能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平市唐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反吹气源的空气压缩机未运行,供气压力表显示为0MPa,检查时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反吹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三)项规定,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2571万元。
5. 福建三明市盛达化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水玻璃1#窑炉尾气排放口安装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且已超过最迟联网时限。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65万元。
6. 福建福鼎市南阳纸业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9日,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推送的处理意见通知单对福鼎市南阳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1日1时至8时期间的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时均值多次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规定的限值。
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废气颗粒物排放超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污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的规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鉴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减轻处罚适用条件,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299万元。
7. 四川华蓥市某建材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0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对华蓥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粉尘(颗粒物)标准限值为30毫克每立方米,“粉尘浓度连续检测仪”设备铭牌量程为100毫克每立方米,工控机“设备配置”粉尘量程却显示60毫克每立方米。
经查询操作日志,2024年1月9日11时20分,该公司第三方运维人员擅自将设备粉尘量程从100毫克每立方米调整为60毫克每立方米,导致监测到的粉尘(颗粒物)浓度比实际减少40%。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2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8. 四川甘孜州某环保技术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暗查暗访线索,2024年5月10日,甘孜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甘孜州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气管路上安装有胶瓶。
经查,胶瓶内装有呈黑色固体状的催化剂,用于干扰烟气在线监测,造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测值偏低。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338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已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侦查,并于8月15日移送给检察机关,目前正在审查办理中。
9. 四川达州某水泥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智慧执法平台线索,2024年5月9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达州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通过调阅企业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数据发现,2024年3月25日,该公司窑尾排放的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
为避免持续超标,该公司员工多次将窑尾在线监测设备调整到维护状态,并通入氮气,导致窑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含量在线监测数据长时间趋近于零值,干扰了窑尾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依据《刑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10. 河南信阳市某粉煤灰烧结砖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2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对信阳工业城某粉煤灰烧结砖厂开展现场检查。
自动监测平台数据显示,2024年4月9日20时至23时许,该厂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数值出现骤降,由最高的116mg/m3(已超标)降至0.4mg/m3,氮氧化物和含氧量同步下降。
经进一步调查,系该厂职工秦某某在值班期间发现二氧化硫数据超标,为逃避监管和处罚,通过拔掉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管并向内部吹气的方式干扰采样,致使二氧化硫数值接近零值,数据严重失真。
另查明,秦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23时采取同样的手段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信阳工业城某粉煤灰烧结砖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6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8日立案侦查,并于8月21日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该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法律意识淡薄,治污主体责任缺失,在发现所排放废气数值超标后,不是通过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实现达标排放,而是采用拔管吹气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掩耳盗铃逃避监管。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根据自动监测平台数据趋势和变化,运用数据分析手段,紧盯异常数据,通过细致分析,锁定违法行为的规律和过程,获取当事人纂改监测数据的确凿证据,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为案件顺利查办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和惩处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