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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乡村生态旅游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省各市、县(区)乡村生态旅游深度与广度发展,优化省内红、蓝、绿色旅游资源共享平台。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拟在全省各市、县(区)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为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特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章程》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所属的行业分会:办事处、代表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统一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分支机构成员应为加入协会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FUJIAN RURAL ECOTOURISM SOCIETY),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五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分支机构筹备成立后,方可开展活动;机构印章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有在相关领域50名以上分支机构会员(其中会员单位15个、个人会员35名以上)联名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二)有经协会批准的规范名称。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提供日常办公经费、场所等保障条件的牵头单位。 (五)有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六)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组成;工作需要亦可增设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不超过常务委员的三分之一;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重大事项应提交机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报协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增设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管理日常事务。
(一)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在相关领域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并热心于分支机构工作。 (二)分支机构首届主任委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协会理事会审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由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由上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协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三)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分支机构的秘书长。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每届任期5年,新一届的产生应当于协会换届时3个月前完成。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须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宗旨,根据协会工作方向及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主要职能、任务: (一)在协会统一领导下,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结合相关领域的具体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业务合作、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关活动。 (二)完成协会交予的工作任务。 (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促进相关领域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五)建立健全行业或相关业务领域健康发展的自律机制。 (六)在授权范围内协助发展协会会员。 (七)为协会工作和事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等方面支持。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撤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分支机构变更或撤销具体事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分支机构的牵头单位为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和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相关领域业务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及管理制度,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在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展计划外活动时,应提前1个月报协会审批。协会视具体情况派人参加分支机构的活动。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当按要求出席协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须事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自行筹措解决。
经费来源包括: (一)牵头单位拨付的经费。 (二)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给予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应当纳入协会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应当规范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有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或合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对外发布信息,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未经核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协会按年度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引导分支机构健康发展。
评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建设情况,包括机构和人员的健全完善、民主议事规则的贯彻执行等。 (二)开展活动情况,包括活动次数、规模和取得的效益等。 (三)完成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协会布置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任务等。 (四)为协会会员服务情况,包括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及时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等。 (五)办公条件和经费状况,包括办公住所、经费收支和日常管理等。 (六)其他有关情况。
协会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发出改进工作的通知。对于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可提出调整其领导班子或撤销该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违反协会有关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活动、作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决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6年11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福建乡村生态旅游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省各市、县(区)乡村生态旅游深度与广度发展,优化省内红、蓝、绿色旅游资源共享平台。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拟在全省各市、县(区)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为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特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章程》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所属的行业分会:办事处、代表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统一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分支机构成员应为加入协会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FUJIAN RURAL ECOTOURISM SOCIETY),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五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分支机构筹备成立后,方可开展活动;机构印章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有在相关领域50名以上分支机构会员(其中会员单位15个、个人会员35名以上)联名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二)有经协会批准的规范名称。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提供日常办公经费、场所等保障条件的牵头单位。 (五)有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六)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组成;工作需要亦可增设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不超过常务委员的三分之一;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重大事项应提交机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报协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增设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管理日常事务。
(一)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在相关领域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并热心于分支机构工作。 (二)分支机构首届主任委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协会理事会审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由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由上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协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三)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分支机构的秘书长。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每届任期5年,新一届的产生应当于协会换届时3个月前完成。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须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宗旨,根据协会工作方向及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主要职能、任务: (一)在协会统一领导下,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结合相关领域的具体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业务合作、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关活动。 (二)完成协会交予的工作任务。 (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促进相关领域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五)建立健全行业或相关业务领域健康发展的自律机制。 (六)在授权范围内协助发展协会会员。 (七)为协会工作和事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等方面支持。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撤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分支机构变更或撤销具体事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分支机构的牵头单位为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和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相关领域业务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及管理制度,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在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展计划外活动时,应提前1个月报协会审批。协会视具体情况派人参加分支机构的活动。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当按要求出席协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须事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自行筹措解决。
经费来源包括: (一)牵头单位拨付的经费。 (二)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给予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应当纳入协会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应当规范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有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或合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对外发布信息,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未经核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协会按年度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引导分支机构健康发展。
评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建设情况,包括机构和人员的健全完善、民主议事规则的贯彻执行等。 (二)开展活动情况,包括活动次数、规模和取得的效益等。 (三)完成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协会布置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任务等。 (四)为协会会员服务情况,包括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及时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等。 (五)办公条件和经费状况,包括办公住所、经费收支和日常管理等。 (六)其他有关情况。
协会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发出改进工作的通知。对于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可提出调整其领导班子或撤销该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违反协会有关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活动、作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决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6年11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福建乡村生态旅游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省各市、县(区)乡村生态旅游深度与广度发展,优化省内红、蓝、绿色旅游资源共享平台。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拟在全省各市、县(区)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为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特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章程》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所属的行业分会:办事处、代表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统一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分支机构成员应为加入协会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FUJIAN RURAL ECOTOURISM SOCIETY),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五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分支机构筹备成立后,方可开展活动;机构印章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有在相关领域50名以上分支机构会员(其中会员单位15个、个人会员35名以上)联名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二)有经协会批准的规范名称。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提供日常办公经费、场所等保障条件的牵头单位。 (五)有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六)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组成;工作需要亦可增设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不超过常务委员的三分之一;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重大事项应提交机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报协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增设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管理日常事务。
(一)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在相关领域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并热心于分支机构工作。 (二)分支机构首届主任委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协会理事会审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由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由上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协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三)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分支机构的秘书长。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每届任期5年,新一届的产生应当于协会换届时3个月前完成。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须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宗旨,根据协会工作方向及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主要职能、任务: (一)在协会统一领导下,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结合相关领域的具体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业务合作、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关活动。 (二)完成协会交予的工作任务。 (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促进相关领域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五)建立健全行业或相关业务领域健康发展的自律机制。 (六)在授权范围内协助发展协会会员。 (七)为协会工作和事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等方面支持。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撤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分支机构变更或撤销具体事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分支机构的牵头单位为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和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相关领域业务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及管理制度,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在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展计划外活动时,应提前1个月报协会审批。协会视具体情况派人参加分支机构的活动。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当按要求出席协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须事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自行筹措解决。
经费来源包括: (一)牵头单位拨付的经费。 (二)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给予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应当纳入协会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应当规范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有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或合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对外发布信息,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未经核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协会按年度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引导分支机构健康发展。
评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建设情况,包括机构和人员的健全完善、民主议事规则的贯彻执行等。 (二)开展活动情况,包括活动次数、规模和取得的效益等。 (三)完成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协会布置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任务等。 (四)为协会会员服务情况,包括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及时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等。 (五)办公条件和经费状况,包括办公住所、经费收支和日常管理等。 (六)其他有关情况。
协会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发出改进工作的通知。对于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可提出调整其领导班子或撤销该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违反协会有关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活动、作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决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6年11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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