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烟花爆竹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单于2022年12月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于2023年2月12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综合考虑该企业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受过行政处罚,依照该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对该企业未及时续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其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烟花爆竹商店作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商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于2022年12月到期后未及时续保,应该按照本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综合考虑该企业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该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后,对该企业未及时续保安责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该企业的负责人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应急普法
编辑:华陈、周晓航
审核:王学进
终审: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