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助力成长丨法治副校长进校园,讲好网络安全课

文摘   2024-12-19 16:22   浙江  


为响应社会对网络安全的关切,贯彻执行公安部开展的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专项活动,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近日,我校邀请法治副校长叶挺走进校园,开展了一场主题为“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勿让不实之词触碰法律红线”的主题教育课。此次活动旨在通过集中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对网络谣言的抵制和防范意识,提升全校师生的网络素养,为营造一个和谐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贡献力量。

叶挺警官,来自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江滨派出所,自担任我校法治副校长以来,不仅致力于深化法治教育,还积极投身于学校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他参与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协助学校完善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机制,确保校园安全无虞。叶挺警官还积极参与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加入学校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为构建和谐校园环境贡献力量。此外,他指导学校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展现了法治副校长在校园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了学校的法治建设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普法小课堂


一、网络谣言的定义及概念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二、识别抵制网络谣言的方法

1、提高辨别能力,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提升独立思考意识。对于网上新出现的或不熟悉的信息及表达方式,要保持警惕。可通过关注权威信息、辟谣信息和多方查证等角度,提升对网上虚假信息的鉴别、识别能力。

2、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自律文明上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发布网络言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不以任何形式或目的,制造和传播无事实根据的言论信息。自觉抵制网络谣言,避免成为网络谣言的“二传手”。

3、履行公民义务,积极举报网络谣言。在关注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网上讨论的过程中,一旦发现疑似谣言信息,应第一时间向平台或有关部门举报,合力阻止网络谣言蔓延传播,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网络谣言、携手共建网络文明的良好局面。


三、针对网络谣言治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让我们携手并进

为学生的健康成长

撑起一片法治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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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张   阳

一审 / 王佩佩

二审 / 方伟泽

三审 / 许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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