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仍然贪图便宜多次收购
企图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终是锒铛入狱,悔不当初!
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谭某某等4人(均已另案处理)出售的家具木椅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以60元每箱的明显低价对盗窃的家具木椅进行收购,然后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将收购的家具进行售卖。刘某某向谭某某等人共计收购517箱(1034张)家具木椅,经相关机构认定,刘某某所收购的家具木椅市场单价为72.1元/张,其收购的517箱家具木椅市场价格共计74551元。2024年4月,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南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而多次予以收购,价值总额7455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即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对于他人提供的来路不明的财物,绝不能贪图小利或抱有侥幸心理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否则也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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