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邓某因无电动三轮车贩鸡卖,遂产生盗窃三轮车的想法。2024年7月邓某在南康区某酒店后一空坪处,使用手推、插钥匙启动方式,将被害人曾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电池价值人民币2220元。
2024年7月,邓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邓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3月被判刑,于202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且此前有三次盗窃犯罪前科记录。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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