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但有一男子因盗窃受到法律的惩处后
仍不思悔改
此后竟又作案四次……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王某因身上没有钱花便萌生了拉车门盗窃的想法。当晚20时左右,王某在南康区某停车场发现一汽车主驾驶位车门未关,于是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现金10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盗窃得来的钱财用于吃饭、上网、买烟等消费。次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4年4月,王某在天津市两次以徒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盗窃,共计盗得现金325元及一包开封的香烟。
2024年7月,王某在南康区再次对一未锁后备箱的汽车实施盗窃,盗得3条香烟。经认定,被盗的3条香烟市场零售价格为480元。
另查明,王某曾于202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4次以拉车门方式共计盗窃他人财物18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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