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其一,因为劳动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地方性的法规不能突破上位法,女职工依据这些规定去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可能会产生抗辩; 其二,设立“痛经假”确实存在加剧女性找工作难度的可能。
还需社会多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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