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河北两地发布通告!

民生   2025-01-22 17:16   河北  


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一、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主体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和摸底排查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深州市公安局、深州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标准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和保护。

举报电话:110或3326288

深州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

来源:深州市应急管理局

肃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有奖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的举报行为,是指公民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关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包括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违法线索。

     二、对于举报非法烟花爆竹相关活动并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者,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仅对首位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进行一次性的奖励,奖励顺序按照相关部门接收举报的时间为准。
     四、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受到严厉惩处。
     五、故意谎报警情、虚构事实或利用举报诬告他人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案件查实并结案后,受理机关将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需在接到通知后的10个自然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县公安局或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七、凡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依据所查获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价值总额给予举报人奖励:涉案物品价值总额不足一万元的,奖励举报人六百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奖励举报人一千二百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奖励举报人二千五百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奖励举报人六千元。
     八、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已被执法部门掌握或正在处理中;

     (三)举报线索不详,无法进行查证的情况;
     (四)举报人拒绝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无法确认奖励对象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情形。
     九、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0317-5021585。

     十、本通告有效期为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2月13日。

         肃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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