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渭南车管所按规定完成以下车辆报废注销登记,车辆在交售至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时,因丢失、损毁等原因导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未收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41条第4项等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温馨提示
附:公告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明细
01
公告本地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行驶证明细
02
公告本地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号牌明细
03
公告本地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明细
04
公告异地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行驶证明细
05
公告异地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号牌明细
06
公告异地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