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到2027年,制定出台200项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

科技   2024-11-12 18:04   北京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工信厅节函﹝2024﹞411号,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包括工作目标、制定范围、工作程序、编制要求、宣贯实施等内容,旨在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研究制定进行统一管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加快标准研究制定,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积极构建完善的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低碳改造,促进产业链和供应链转型升级,增强绿色低碳竞争力。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究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将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24411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特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6日




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目标

逐步完善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制定出台200项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应用场景得到显著拓展。

二、制定范围

针对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产业链关联性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国际贸易量大的产品领域,聚焦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等行业,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消费品分类与代码》等标准要求,开展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稳步有序扩大产品覆盖范围。

三、工作程序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研究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并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四、编制要求


(一)基本要求。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产品种类选取、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的确定、系统边界确定、数据收集和质量、分配、清单计算、结果解释、报告及附录等应与国家标准《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保持一致,与国际认可并应用于具体产品种类的方法、标准和指南协调一致,以提高产品碳足迹可比性。
(二)标准框架。应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按照《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规定的框架编制。标准名称统一命名为《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方法与要求 XX产品》。
(三)制修订程序。各标准化委托机构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广泛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标准制修订,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交叉领域标准制定时,各领域单位应加强合作交流,协同推进标准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技术审查原则上应达成一致,并按照社会团体规定的程序批准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四)宣贯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信息。鼓励各标准化研究机构或标准化技术组织免费公开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文本,拓展相关标准信息发布渠道。支持多途径、多方式开展产品碳足迹标准宣传和培训,积极推动相关标准在碳排放双控、低碳技术推广等场景应用,提升相关方的标准应用能力。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碳排放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实施《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南》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贯彻落实相关部署要求,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究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制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优先聚焦电力、煤炭、天然气、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到2027年,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

工业是碳排放的重要领域,加快制定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对于构建全领域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工业产品种类多、范围广,上下游产业链长且关联度高,有必要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研究制定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优先制定范围,明确工作程序,细化编制要求,支撑建立统一规范的碳足迹管理体系。





二、《指南》主要内容


《指南》包括工作目标、制定范围、工作程序、编制要求、宣贯实施等内容。旨在指导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强化目标引领,按照急用先行、系统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主动作为,协同落实。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出逐步完善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制定出台200项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应用场景得到显著拓展。

(二)规范制定范围。一是关于产品种类,聚焦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产业链关联性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国际贸易量大的产品领域,优先开展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等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二是关于颗粒度划分,应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消费品分类与代码》等标准要求。三是关于产品范围,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工作机制,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

(三)明确工作程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研究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四)细化编制要求。一是关于标准文本,系统规定了产品碳足迹技术框架应与《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保持一致,标准名称统一命名为《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XX产品》等。二是关于制修订程序,要求按照开放、透明、公开的原则,广泛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共同需求。团体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三是关于交叉领域标准制定,明确提出涉及交叉领域的相关标准制定时,各领域单位应加强合作交流,达成一致后协同推进。

(五)抓好宣贯实施。一是拓展标准信息发布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信息。鼓励各标准化研究机构或技术组织免费公开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二是支持开展标准宣贯培训,支持多途径、多方式开展产品碳足迹标准的宣传,以及分行业、分领域的业务培训,提升各相关方的能力水平。三是推动标准实施,积极推动相关标准在碳排放双控、低碳技术推广、政府采购、产品碳标识及认证等场景应用,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加快碳足迹较低产品推广。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指南》明确了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路线图”,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要加快标准研究制定,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积极构建完善的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体系。要按照“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梯度制定的工作体系,建立标准实施评估和持续更新机制,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要充分发挥产品碳足迹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牵引作用,丰富标准应用场景,引导企业低碳改造,促进产业链和供应链转型升级,增强绿色低碳竞争力。



一图读懂




▌素材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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