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就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而言,相比修订前,新《公司法》新增了因犯罪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不得担任董监高职务的限制期限,明确了公司被责令关闭之日为不得担任董监高职务期限的起算时间,同时明确了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消极任职条件。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具体为:
一、行为能力方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
二、犯罪记录方面
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刑未逾五年过渡期,缓刑未逾二年过渡期不可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
三、经营能力方面
对曾任职企业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
对曾任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
四、个人信誉方面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
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编辑:邱盼鸿 刘远楠
校对:李淑玉 赵敏
审核:秦超 岳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