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置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不合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安排,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措施。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组织处置办法》),从党规层面着重解决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了一部专门的、统一的党内法规。《组织处置办法》呈现出鲜明的、与时俱进的党规制度特征,体现了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的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要求。
注重保障被处置党员的党内申诉权制度衔接的程序操作性,强化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中保障党员申诉权的特殊重要性。党内申诉权在党章中有总体规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涉及党员申诉权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包括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组织处置办法》衔接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并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即规定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需要纠正的处置决议,应当重新作出决定,由重新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报其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这就呈现出办法这一类党内法规的应有定位和突出特点。同时,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中保障党员申诉权,具有特殊重要性。这是因为尽管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的性质不同,但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劝退和除名的处置结果,实际上同党员被开除党籍的政治后果是一样的,就是都失去了党籍。而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人应当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应当十分慎重,发现处置不当问题,应当及时通过党员申诉权救济程序进行纠正,确保处置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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