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的通知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调整和环保要求的提高,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甲醇、氨、氢等各类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以下简称“低闪点燃料”)的船舶发展迅速,航运业正在发生重大变革。为适应国内外航运市场对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日益增长的需求,进一步加强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为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提供人力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铸牢“主角”意识,加强行业引领
(一)感知船舶行业变化趋势。各单位要引导相关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行业社团组织等加强对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队伍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牵头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做好船员劳务市场供需情况预判,积极推进船员升级培养,共建我国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战略储备。
(二)跟踪船舶燃料技术发展。各单位要协调相关研究机构、造船厂、船舶主机厂商、船员培训机构等加大对液化天然气(LNG)、甲醇、氨、氢以及未来各类低闪点燃料船舶技术的跟踪和研究,持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船员管理相关技术标准。
(三)促进船员素质能力提升。各单位要支持船员培训机构加大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相关软硬件的配置和培训课程的更新力度,持续提高培训质量,吸引更多船员主动参加培训。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员培养主体责任,加强船员任职前培训,并对使用甲醇、氨、氢等新型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开展专项的安全操作培训,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二、整合优质资源,促进协同合作
(一)搭建合作发展平台。各单位要集中整合造船厂、船舶主机厂商、低闪点燃料加注船舶及岸基加注站点以及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等全产业链单位的优质资源,促进在行业信息交流、制度标准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深度合作,打造共享共赢的新业态船员培养合作发展平台,共建人才培养“孵化器”。
(二)挂牌研究和见习基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研究机构、造船厂、船舶主机厂商等单位的陆上真机、实船资源,结合已投入运营的低闪点燃料船舶、低闪点燃料加注船舶,挂牌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研究和见习基地,由我局向社会公布,促进发挥各自优势,充实我国高素质船员培养相关配套辅助资源。
(三)建立行业专家队伍。各单位要督促引导船员培训机构持续强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训师资建设,并注重培养与之配套的船员管理业务人员队伍。我局将通过组织集中研修、实船观摩、交流研讨等方式,促进培养持续跟踪船舶技术发展、支撑相关研究工作的专家型师资和船员管理业务人员“种子队”。
三、优化政策措施,破解发展“瓶颈”
(一)优化培训师资要求。船员培训机构自有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高级培训教员,具有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和高级培训(以下简称T11、T12)合格证,且通过我局组织的T11、T12科目船员培训教学人员考试,在其他已具备T11、T12培训项目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以助教身份全程参与不少于5期相应培训后,可作为本机构T11、T12培训的教员。
(二)规范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要求。与船员办理T12培训合格证相关的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不得由《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规定的T12培训相应内容替代或占用规定的T12培训最低学时。具有T12培训项目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或其他经我局认可的机构可以开展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并应为船员出具培训证明。
(三)保障新造(改造)船舶船员配备。新造(改造)低闪点燃料船舶的首批接船船员,在新造船舶开始首次试航(改造船舶的动力、燃料系统开始改造)至新造(改造)船舶实际接船期间,在造船厂参加包括至少1次试航在内的接船前准备相关工作资历,可视为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在低闪点燃料船舶上服务的海上服务资历相应时长(最长不超过1个月)。首批接船船员在本船加装低闪点燃料时进行加装燃料操作见习,可视为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船上加装燃料操作相应次数。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的航运公司或为非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海员外派机构应与新造(改造)船舶的造船厂就上述相关情况联合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见附件1)。
(四)拓宽船员见习渠道。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时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船上见习,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国内作业的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加注船舶。船员在该类船舶进行船上见习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在低闪点燃料船舶上服务的海上服务资历相应时长。船员在该类船舶进行本船的装货操作见习或对低闪点燃料船舶的加装燃料操作见习,可视为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船上加装燃料操作相应次数。
2.将液化天然气(LNG)作为货物载运的船舶。船员在该类船舶进行装货操作见习,可视为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船上加装燃料操作相应次数。
船员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见习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并由船长在其船员服务簿记载T12培训合格证见习资历。每艘船舶同时在船进行T12培训合格证见习的船员不得超过5人,其中持有船长、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分别不得超过2人,持有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合计不得超过4人。
《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明确关于甲醇、氨、氢等低闪点燃料的相关规定后,上述方式同样适用于相应种类低闪点燃料的加注船舶或将相应种类低闪点燃料作为货物载运的船舶。
(五)细化办理T12培训合格证相关要求。明确并规范船员办理T12培训合格证相关佐证材料、受理证书办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等要求(见附件2)。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实际需要,我局将做好政策评估和统筹协调,支持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科学引导辖区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工作,树立全国一盘棋理念,密切跨地域、跨领域合作,集中全行业优质资源,共筑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坚实基础。
(二)有序推进落实。本通知相关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场执法、政务窗口、新媒体等途径广泛开展宣贯工作,指导辖区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造船厂等相关单位准确把握对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相关工作的认识,协同推进落实,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三)持续优化完善。基于低闪点燃料船舶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各单位要组织相关单位共同持续加强跟踪研究,及时反馈行业信息动态和意见建议,助力我国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队伍健康发展。
附件1:新造(改造)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首批接船船员见习情况证明(样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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