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区)森林草原防火区、高危火险区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适时发布封山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封山禁火命令,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时间、范围、内容和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严格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未经批准的烧荒、烧秸秆、烧枝丫、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要道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坚决把火种防控在山坡下林草外。
四、落实防火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落实全市公职人员“五带头”、“六不准”防火要求,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市包县(区)、县(区)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组)、村(组)包户、护林员包山制度。严格执行五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五种特殊人群和儿童100%落实监护责任人;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火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全面构筑群防群治的人民防线。
六、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绘制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一张图”,明确靶向治理措施,实行限时整改、动态销号管理。对基层防火单位经费保障、责任落实、人员到位和应急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即查即改,消除隐患。
七、加强预警监测。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制定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应对措施。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守,密切监测。确保及时发现火情,一旦发生火情,及时归口上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安全、快速扑救。
八、严格追责问责。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火案查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火灾肇事者法律责任,及时通报曝光火灾责任追究和肇事者处罚结果,形成震慑效果。对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发生火情不作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救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市长:李刚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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