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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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朱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仅代表朱某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朱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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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问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问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