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看似这项罪名离我们很遥远,可是在生活中有不少人被利益遮住双眼,失去理性,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让我们来一起看看以下两个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收购废品多年。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盗窃所得的新电缆线扒皮后剪成小段,以废铜价格出售,李某某、杨某某二人贪图利益,在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采取不予登记以低价收购并秘密销售的方式,收购马某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14次,价值总额达到22余万元。二人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最终被告人李某某和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22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朋友提出使用其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洗钱,按3%提成,黄某某因缺钱便同意,先后两次提供本人银行卡给对方,并配合刷脸和提供验证码,待部分犯罪所得钱款进入其银行卡后,又通过ATM机取现30580元交给对方,获得了1000元好处费。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无正当理由,提供本人银行卡、手机银行及密码,协助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取款行为与诈骗行为呈现交替重叠,循环往复,交易价格和方式明显异常,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最终黄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贪小利,吃大亏。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物品,你以为捡到大便宜,多半是“来路不正”;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别人提现就能轻松赚到好处费,你以为找到好兼职。注意,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