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S探测器采用总线制被判重大隐患?!

文摘   2024-11-15 07:04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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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油化工行业,安全始终是重中之重,尤其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场所。然而,在GDS探测器的设计与应用中,采用总线制的做法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质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总线制可能被视为重大隐患。究竟该如何看待这一隐患?总线制究竟是安全的“保障”还是“隐患”的“引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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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是企业安全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保护层,是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措施。因此,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在安全生产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确的选型、安装、维护及使用GDS系统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总线轮训、断线及丢包等等问题,严重干扰GDS系统的正常使用,节省电缆费用的同时,严重削弱了GDS应有的保护功能。

随着各级部门监管的深入,GDS系统总线方式基本已经杜绝。不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可采用总线方式,但是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的GDS探测器采用总线可判重大隐患。

01
法律法规要求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第(一)条款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包括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等。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属于安全仪表范畴,虽然GDS侧重的是报警而非切断,但是116号文把GDS划分到安全仪表范畴,遵循安全仪表规范。

《GB/T 50770-2013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

第6.1.5条 测量仪表不应采用现场总线或其他通信方式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信号。(注:包括采用HART、FF、PROFIBUS-PA、MODBUS RTU、TCP/IP等通信协议的通信信号)。

《石油化工PROFIBUS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SH/T 3188-2017)

第4.8条 SIS、GDS、CCS、MMS、BMS等安全相关系统不应采用PA总线技术。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附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综上,可燃气体报警器采用总线制,可判为重大隐患。
02
现实风险方面

1、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信号,除了个别特殊的联动要求以外,主要用于报警,探测器大多位于现场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单台设备物理线路短路可能会影响整体探测器不能正常检测报警,共因失效现实风险较大。

2、采用总线轮训通讯方式,信号传输是间断传输,没法达到连续记录,无法查阅历史趋势,不便于准确分析泄露初始点、泄露速率、扩散半径等区域泄漏情况,无法制定精准处置措施。

3、目前采用总线GDS控制器,多数不具有历史趋势记录功能,无法通过检测点历史趋势,准确分析泄露初始发生情况及进展、泄露速率、扩散半径等区域泄漏情况,无法制定精准处置方案及措施。

4、目前GDS探测器大多采用RS485通讯方式,数据传输速度相对较低和稳定性不足。现场总线仪表到控制器之间总线信号传输速率为31.25kps. 一条总线理论上可以有31个节点,事实上总线容量远远达不到理论值。在现场总线调试中,经常发生由于传输信号过多(比较总线能力而言)总线崩溃的情况。一条从机柜室到现场仪表的双绞线现场总线一般长度在300-1000米之间,如此长距离的总线电缆,容易受到干扰,从而导致信号传输不稳定。

5、GB/T 50493-2019条款中涉及的数字信号,是相对于模拟信号而言的,不是总线通讯信号的概念,不能作为固定式探测器选用总线的依据的。

综合以上,规范要求和现实风险,涉及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的GDS探测器信号传输不应采用总线方式布线。

重大隐患是依据40号令数据连续记录和原安监总局121号文判定的,如果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只能算一般隐患,不构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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