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拟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

民生   2024-11-02 17:47   贵州  
11月1日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

公开征求

《调整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城区

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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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降低环境污染,提升群众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城乡环境治理,逐步实现“污染者付费”,根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拟定了《调整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毕府发〔2021〕19号)文件规定,现将《调整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调整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wbj0857。

(二)网站留言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联系电话

联系人:龙怡;电话:0857-8911910

(四)电子邮箱

请发至邮箱:bjfgsfk@163.com

(五)书面意见

请邮寄至: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西1410室;邮编:551700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调整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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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调整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城区

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七星关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调整七星关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含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听证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代表及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充分听取消费者代表、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考虑社会经济和非居民单位承受能力,有利于促进城乡环境治理,逐步实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下,拟定了《调整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

一、基本情况

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由七星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转运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天一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垃圾处置分为两个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由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采用填埋处置,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由中节能(毕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焚烧处置。毕节市七星关区天一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元,属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13日,注册资本贰亿元整。中节能(毕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由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兴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资组建,成立于2017年8月。

二、现执行的收费标准

根据《毕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毕地价费〔2004〕148号),现七星关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征收对象

单位

征收标准(元)

备注

居住人口

人·月

1.5

含暂住人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非义务教育学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旅社、车站)

人·月

1

按在职职工人数向单位征收。

驻军部队

135


非义务教育学校

人·月

1

按在职职工和住校生人数向单位征收,寒暑假期间不征收。

饮食业

平方米·月

1

不足30元按30元征收,灶改气的减半征收。

农贸市场

平方米·月

1.5

按农贸市场面积向业主征收,只含清运处理费,清扫保洁由业主自行负责。

宾馆、招待所

床·月

3

按实有床位的70%征收。

旅社

床·月

1.5

按实有床位的70%征收。

洗车场

支·月

50

按洗车水枪数量征收。

车辆

客车

座位·月

1

按车辆座位的50%征收

出租车

辆·月

5


车站

1000平方米以上

户·月

500


500-1000平方米

户·月

300


500平方米以内

户·月

200


医疗机构

床·月

1.5

无床位或床位数不足8床位的15元起征收(不含危险废物处理费),有床位的按床位70%征收。

其他经营场所

平方米·月

0.40-0.60

经营面积大的从低,反之从高。


三、调整收费标准的主要因素

(一)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贵州省政府定价目录(2018年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18〕1614号) 《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助力实现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446号) 《成本监审报告》。

(二)调整理由。一是我市现行的垃圾处理费标准是从2004年开始执行,至今已达20年,由于垃圾处置运营的人工费、车辆维修费、水电费等各项成本增加以及物价逐年上涨等因素,现行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企业的基本运转。二是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范围扩大。从原来城区6个办事处现增至14个(含原金海湖新区)。发电焚烧场位于小坝镇,城区垃圾收集至中转站后还需通过二次中转运输至处置公司,增加往返运输里程,年处理生活垃圾服务费用大幅递增。三是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的有效手段,能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同时,有利于落实“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体现社会公平。

四、成本监审结论

经我委成本监审机构对七星关区中心城区2019年—2021年度生活垃圾处置成本审核:核定毕节市中心城区城市年平均生活垃圾处理量为16.68万吨,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总成本为5284.13万元,每吨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为316.73元。

五、拟调整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一)拟调整收费标准

根据《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七星关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含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的听证报告》,拟调整收费标准如下:

征收对象

收费方式

征收标准(元/吨)

备注

居住人口

用水系数法

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旅社、车站)

用水系数法

1.6


学校

用水系数法

1.5

义务教育阶段减半征收

经营服务单位(超市、餐饮酒楼,个体经营户、住宿酒店等)

用水系数法

2


特种行业

用水系数法

0.4


工业、企业

用水系数法

1


医院

用水系数法

0.5


农贸市场

经营面积

3元/㎡·月


机场、停车场、车站、高铁站、新能源充电场所和其它无法区分用水量的场所

经营面积

0.8元/㎡·月

绿化地、机场跑道等不计算征收平方


(二)优惠政策。老红军、烈属、五保户、孤儿免征本人居住人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实行垃圾分类的小区住户和经营单位,按垃圾处理费应征收数额的10%减免。

六、拟征收范围

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建成区内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及周边纳入城区环卫管理区域。

七、征收对象

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建成区内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及周边纳入城区环卫管理区域的城镇居民、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对象(征收时按垃圾处理服务范围征收)。

八、定价原则

在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升群众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城乡环境治理,逐步实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确定。

九、拟执行时间

拟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调整收费标准的影响

一是对基础设施建设影响。本着政府、社会、个人共同承担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原则,制定完善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规定,可实现生活垃圾应收尽收,较大程度的减轻财政负担,收取的费用补充用于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及环卫设施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和生活方式,将有效改善居住环境。

二是促进源头减量。落实产生者付费后,对推进实现节约用水、垃圾分类起着促进性作用,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三是对城市居民的影响。据毕节市统计资料显示,2022年主城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58元,调价后以4口之家为例,按户均12元/月计算,全年为144元,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35%,调整收费标准后增加的支出不会影响城镇居民正常生活。

四是对困难群体的影响。2023年七星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62元/月,每户家庭每月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6元(减半征收)左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额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比重为0.78%,对困难群体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五是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不同行业,折算比例不同,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已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近年来垃圾处置收费情况考虑后作了微调,尽可能做到相对公平。

十一、相关要求

一是推行多费合一的征收方式。为有效提高征收率、降低收费成本,可委托供水供电等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收,并签订书面委托代收协议书。代收单位可以按规定从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手续费。代收手续费不得转嫁由缴费人承担。

二是先公示后收费。执行该收费标准前,收费单位必须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含收费项目、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收费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贯彻好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同时加大环卫设施设备和环卫人员的投入,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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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侯宏宏  王   璐

编       审:孙良贵  李金贵

监       制:杨   超

总  监  制:李   霓

来       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

新闻热线:0857-8617733

投稿邮箱:bjsyqz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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