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六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处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民生
2024-11-30 00:00
甘肃
案例一:民勤县XXX面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案2024年7月11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民勤县XXX面馆(以下称当事人)使用的筷子(复用消毒餐饮具)进行现场随机抽样。2024年7月12日,将抽取的样品送至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No:XBJ24620621789530453ZX),并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经查,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曾因消费者举报未使用消毒柜对餐饮具进行消毒,而被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初,当事人马XX(以下称当事人)从大滩镇送货的一辆白色货箱车上购进“骆驼”牌蓄电池12只,购进价305元/只,准备以420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7月24日,根据举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经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型号6-QWLI-120(780)“骆驼”牌蓄电池12只。2024年8月15日,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型号6-QWLI-120(780)的“骆驼”牌蓄电池,侵犯了该公司“骆驼”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以305元/只的价格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牌蓄电池12只,全部被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涉案商品货值金额504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蓄电池的购货和销售相关凭证,无法查实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12只侵犯“骆驼”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蓄电池、罚款6048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15日,依据县委专项巡查组反馈的民勤县XXX幼儿园食堂(以下称当事人)储物柜中摆放超过保质期食醋(生产日期:2022年2月25日,保质期:24个月)的问题,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民勤县XXX幼儿园食堂进行了核查。经查,当事人涉案食醋从外面的商店购买的,共购进了1桶,购进价10元/桶,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时未索取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和购货票据,也未做进货查验记录,使用情况也无相关登记,购买的时间、地点不明确。当事人负责人称,这桶醋平常放在食堂储物柜里,因为桶身上有灰尘,导致日期看不清楚,因此在食品自查时没有发现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案发后当事人立即销毁了超过保质期食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且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供 稿: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