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程行业又出来一个大新闻!2024年10月17日,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发文,暂停执行《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既是暂停“评定分离”的招标规则,文中仅提出“因政策原因”,而该文是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为何仅仅推行不足100天的天的文件被突然暂停,“评定分离”到底动了谁的奶酪?
评定分离,顾名思义就是将评标与定标进行分离,评标专家只负责评标,招标人负责定标,评标专家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规范性评审,并出具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
全国最早推行评定分离的是改革前沿重镇——深圳,2012年深圳市率先推行“评定分离”方式招标,近些年相继在各省市推广应用。目前发文推行评定分离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山东、湖北、江苏、海南、陕西、浙江、宁夏、安徽、河北、新疆、四川、江西、广东、河南等16个省市,已占了全国区域的半壁江山(不含港澳台地区)。此外还有福建厦门、黑龙江哈尔滨、河北石家庄、山东青岛、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多个地市也发文推行评定分离。目前执行评定分离最坚决、最成熟的地区还是深圳。
评定分离在定标环节的规则大概也分四类:一是直接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进行抽签确定中标人;二是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的定标评委进行投票确定中标人;三是票决抽签定标法,将抽签法与票决法进行了组合;四是价格竞争定标法,有最低价法,也有抽取K值法。
“评定分离”优缺点?
评定分离作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创新之举,有其一定的优势:一是压实了招标人责任,保障了招标人的权利;二是大大削弱了评标专家,尤其是社会专家对中标结果的控制力;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四是降低了招投标社会交易成本,不会出现一个项目几千家报名投标的情况。
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上位法尚未支持评定分离,《招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规定评定分离的相关条文,这是目前评定分离遭到的最大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文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二是评定分离的定标环节不透明,没有强制性法律依据,导致对投标人缺失公允。三是定标环节缺乏外部监督,容易造成腐败问题。四是中标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评定分离模式下没有收到公正对待,对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不利。
“评定分离”伤了谁?
首先,采取评定分离模式后,社会评标专家在评标环节的权利受限,专家的专业性没有在评标环节得到体现。同时,“照母山”下的黑色交易被弱化,此前媒体曾报道重庆市工程招标领域专家与工程贩子勾结在一起,搅乱市场的正常招标秩序,通过“搞定”社会专家而拿到项目,再将项目卖出去,从中获利,这样的玩法在评定分离的模式下将“玩不下去了”。这样的操作手法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层出不穷,有人比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社会专家的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一再不击破。
其次,就是依靠围标、串标违法方式拿到项目的“操盘手”和“串串们”。某地地方的招标规则主要看投标单位的报价,通过抽签摇号、抽取K值等方式确定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和技术标在评标办法中占比不高或采用合格制,就给围标、串标提供的土壤,一个操盘手少则控制数十家,多则控制几十家投标单位,通过控制报价区间的方式控制评标结果,待拿到项目后再转卖获利。
再次,就是公平竞争参与项目投标的工程企业。由于定标环节的不透明,让投标单位无法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在与“关系户”的竞标过程中不得不放弃投标,所以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中,投标单位很少,有的甚至只有3-4家来投标,甚至招标过程就是为拟中标单位“量身定做”。
最后,某些招标人不想“惹事上身”,被评定分离模式搞得无所适从。甚至中部某省会的工程项目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时,招标人和地方政府达成了某种默契,不同标的(造价)的项目定标权也不同,把定标权和行政层级挂钩,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评定分离”加剧地方保护
工程行业情况复杂程度不言而喻,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工程招投标环节存在多种“病症”,但仅靠某一种方法就能“药到病除”的想法还是不现实。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在定标时,优先选择本地企业。有些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的招标项目,在定标时,直接将项目定给平台公司的控股(全资)工程公司或本地国企。如果本地企业不满足工程招标条件要求,就在招标中允许多家组成联合体投标,就安排平台公司的控股(全资)工程公司和本地国企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在定标环节就把项目定给这个投标联合体,甚至有些平台公司的控股(全资)工程公司在招标前,公开“遴选”联合体单位,谁给的利益大、让利多、政策好就选择哪家,而且遴选方式不透明,让本该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变成了“暗箱操作”,也是变相的地方保护,这与中央政府一直要求的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方向背道而驰。
“评定分离”的立法情况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增加了“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的内容。虽然未对评定分离进行明确,但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评标委会员与招标人的权限范围,内容摘录如下:“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同时,在“定标方法”中增加了招标人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定标,也算是为评定分离预留了立法空间。正式修订的《招投标法》能是否能给评定分离正名,我们拭目以待。
如果“评定分离”成为工程行业的招标的主流做法,那“客户关系”将成为工程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工作的核心抓手,谁关系好,谁中标!
附:此前报道内容
各地在推行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中,应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要合理确定“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试点范围,切实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
2024年9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大力推行“评定分离”。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招标人自行制定定标规则并确定中标人。资格预审环节可参照使用。
【推行评定分离】本市在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评标活动中推行评定分离,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当使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落实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我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属于5类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推荐3至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适用于我省试点开展“评定分离”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地区或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用“评定分离”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工程项目。 评标委员会或“机器管招投标”系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
全省以省级政府类投资项目(包括省级政府代建、代管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为先导,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工作。 自2023年9月1日起,各市县政府类投资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代建、代管以及辖区内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以“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
深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行“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强化招标人首要责任。 全面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大招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标明排序。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各地要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在推行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中,应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要合理确定“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试点范围,切实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鼓励各地根据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试点地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试点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或材料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并从中根据其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
各市(州)要制定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积极实施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在原有评标定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赣州市评标定标分离试点,按照公平、择优原则,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序3至5位中标候选人。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试行“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尚未开展“评定分离”制度的地区要借鉴已实施地区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支持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优化评标导则、建立标后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提升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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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工程企业市场营销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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