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率由11%调到9%,工程造价是否下调?且看浙江、安徽、河北三地法院的判决。
1、安徽省高院 《某某某司甲、某某某司乙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皖民申2608号,裁判法官吴莹、王晓峰、 李军,案例发布日期2024年8月16日。
2、浙江省宁波中院《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海发恒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2
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原臻龙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冀0727民初929号,裁判法官李贵新,裁判日期2020年9月18日。
1、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包括11%的增值税。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由原来的11%调整为10%。(2)2019年4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安徽省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建筑业的适用税率降低至9%。
2、承包方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有10%,也有9%的,发包方和审计普遍意见是按承包方实际缴纳的税款[9%或10%]和11%的差额进行扣除[这个问题时全国共性问题]。
争议焦点:国家工程行业税率由11%调到9%,工程造价是否下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补充协议一》第四条“价款计算和工程结算”中明确约定“合同签定后的政策性调整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而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范畴,且税率调整并非单纯的比例下调,故某某公司甲主张有关税金变化应调减工程价款的理由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因税率调整所产生的利益应当由哪方主体享有,依约涉案合同单价系固定包干单价,其中已包含完成本协议工程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税金等费用。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土方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海发公司要求支付任何款项,其需要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约定表明,无论税率是否调整,涉案工程单价均不会发生变更,海发公司仅需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因税率变动所产生的利益或亏损应仅与海发公司相关,而与宝业公司无涉。因此,宝业公司诉请相关税率利益由其享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增值税应否扣减的问题。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第5条第一项约定了工程总造价,第二项约定了该工程总造价包含11%增值税,故该增值税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关于国家税务局对于建筑装饰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9%的政策性调整,其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工程总造价中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约定,故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与该政策性调整并不冲突。原告江苏溧阳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海公司将增值税税率明确约定于工程造价中,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且涉案承包合同双方并未对税率变动造成的税率差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双方亦未就此进行重新约定,故被告四川中海公司“增值税以911.2968万元乘2%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国家工程行业税率由11%调到9%,工程造价是否下调?从安徽、浙江、河北三地法院审判思路和原则来看,首先是看约定,即从约原则。
2、安徽高院的意见,约定““合同签定后的政策性调整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而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范畴”不调整的,从其约定不调整。
3、宁波中院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中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税率是否调整,涉案工程单价均不会发生变更,海发公司仅需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故此,对主张调整不予支持。
4、河北阳原法院认为,建筑装饰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9%的政策性调整,是否调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应属有效,在“双方并未对税率变动造成的税率差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双方亦未就此进行重新约定”的情况下,主张调整没有合同依据,不支持。
5、从安徽、浙江、河北三地法院判决来看,建筑行业税率调整属于调整性调整,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变换化引起的调价”,很多审计单位和发包方援引通用合同范本中“国家法律、法规变换化引起的调价”是行不通。
6、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就税率调整问题曾经组织一次专家会,即浙高建公司于2022 年9 月30 日在杭州组织召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增值税调整与合同价格结算相关事宜专家研讨会,浙江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省中心]、法律、造价类专家进行了论证,论证结果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以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不属于通用合同条款1.3 所定义法律之范畴,未触发“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相关条款。最终的结论——增值税税率变化是否需合同价格调整,合同文件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明确约定的,调整依据不足,不予调整。
7、专家论证的结论和浙江、安徽、河北三地法院的审判思路和原则基本一致,即从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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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张国印建设工程号,工程造价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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