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事实阐述
北京的一个房建项目在疫情期间施工。由于北京市内疫情期间工程材料生产厂家较少,许多材料需要从外地运输,导致材料价格成倍增长。合同约定:“当工程材料价格超出5%时,超出部分的价格按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进行调整。”然而,由于工程造价信息统计时没有当地价格依据,疫情期间的辅助材料及其他地方材料的价格未作调整,因此该项目缺乏调整依据,该如何处理?
# 02
争议焦点
(一)施工方立场
按照实际采购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当时上报材料价格时,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未予以确认,因此责任在于建设方,并由此提出索赔主张。我方曾到定额站询问工程造价信息的依据,得到的回复是,由于许多当地材料供应商在疫情期间停止生产,导致没有价格依据。然而,实际采购的材料是从外地运输来的,因此应根据供货材料的价格进行结算。
(二)建设方立场
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主要材料中的钢筋和混凝土超出了5%,仅调整这两项,其他材料不得调整。外省材料的供应缺乏可靠的供货信息来源,仅凭供货合同无法确认供货单价的准确性,因此没有调整依据,不予调整其他材料。
# 03
专家观点
可以提出索赔方案,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建设方也承认北京市的地方材料价格无法统计,仅是没有合理的依据进行调整。调整依据可以参考供货材料价格,但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供货单价的合理性。
为了确认实际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可以找到当时北京周边地区的材料供货商询价依据,或分供商招标时的报价表。此外,还需要对比北京周边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中注明的价格,或参考材料价格协会的建议价格。通过多方证据证实采购价格是合理的市场价格后,可能通过谈判方式解决该项争议。
# 04
规范依据
可依据以下证明材料确定:
(1)实际采购材料合同、付款证明、询价表;
(2)周边外省市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
(3)本地区定额站询问记录、回复笔录;
(4)疫情期间材料使用数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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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看工王 王启存,工程造价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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