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期待与宠物共度温馨时光,怎料爱宠到家不久病亡。面对这样的损失,卖家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3年6月,塔城市的庄某通过网络平台从乌市某宠物店购得一只宠物犬,支付了2830元购犬款、80元疫苗费和150元宠物托运费。
购买时,宠物店店主赵某承诺,支持在具有诊疗资质的宠物医院检测犬瘟热、细小病毒等疾病,若检测出犬瘟热或细小病毒,当日可全额退款。
6月10日,庄某收到宠物犬。次日,庄某发现犬只出现异常,随即与赵某通过微信沟通,并将宠物犬送至动物诊所检查。经诊断,宠物犬被确诊为“细小病毒弱阳性”,治疗无效后死亡。
随后,庄某将宠物店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购犬款、托运费、治疗费以及三倍赔偿金,总计12779.5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庄某已按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宠物店应交付健康的犬只。
法院查明,宠物犬在收货次日即出现健康问题,最终确诊为“细小病毒弱阳性”,治疗无效死亡。考虑到犬类细小病毒的高致死率以及7至14天的潜伏期,法院认定宠物店出售的宠物犬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庄某合同目的落空,并造成其他损失,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宠物店作为活体动物买卖的经营者,在交付时应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履行检疫义务。
本案中,宠物店未能提供涉案宠物犬的相关检疫证明,所提供的照片和视频不足以证明该宠物犬的健康状况,也未能证明疾病是由庄某饲养不当导致,因此宠物店需承担全责。
一审法院判决宠物店向庄某支付各项损失及相关费用的三倍赔偿金,合计12619.5元。
宠物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店主认为,宠物狗的死亡原因应当由专业的动物医院或者指定的宠物病理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而后出具专业鉴定报告,或由法院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尸检或鉴定。
二审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综合考虑后决定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宠物店向庄某赔偿5000元。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朱德孜 尹雪芹
编辑: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