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滑雪场因各种原因发生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3月,张某在额敏县某滑雪场摩托车和单板的混合雪道处滑雪时,不慎摔伤致右腿骨折,入院治疗13天。 张某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警示及提醒告知义务,没有在雪道内摆放安全提示牌,导致自己摔伤,其多次与滑雪场协商赔偿事宜。 但滑雪场相关负责人认为,其已在售票处、游客入口处等地摆放安全提示牌,张某受伤是个人滑雪技术欠佳造成。滑雪场为滑雪者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张某按保险理赔即可,滑雪场不再额外赔偿张某主张的损失。 双方分歧过大,未能协商一致。事后,张某将滑雪场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滑雪场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混合雪道处滑雪,缺乏对自身滑雪技巧的认知和对滑道的掌控能力,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预判不足,致摔伤并遭受损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某滑雪场作为经营管理者,对滑雪活动应当尽到高度的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滑雪场仅在售票处、游客入口处等地摆放安全提示牌,并未告知游客此雪道为非滑雪区域,没有禁止游客进入,未充分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张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某滑雪场承担30%的责任,即滑雪场承担张某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同时,结合被告某滑雪场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的事实,而事发时在保险期内,未超出保险限额,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直接向原告赔偿1.5万余元损失。 滑雪是高风险运动,参与者需评估自身能力,选合适的雪道,佩戴安全装备,并保持高度警惕。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娜仁花 李欢欢
编辑:李冰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