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中曝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典型案例(第一批)!

文摘   2024-09-29 12:14   重庆  

江苏省集中曝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贯彻落实国家、江苏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近日,南京市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执法,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强化证书发证部门、用证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工企业的责任落实,坚决杜绝无证、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利剑”高悬、震慑常在,现集中向社会曝光相关典型违法案例,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周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2024年5月2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永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车间现场有近期焊接作业的痕迹,经询问车间负责人并调阅企业作业监控视频,确认员工周某于5月25日进行过产品焊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周某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无周某相关取证记录。经查,周某未按规定培训取证,其证件系从网络某视频直播平台购买。

周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周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阅周某焊接作业视频



案例二:南京中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6月13日,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中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车间现场存放有焊接器具,执法人员询问车间负责人确定,该企业于2024年3月份聘请潘某在厂内进行过焊接作业。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潘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2018年8月16日到期。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南京中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南京中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生产车间现场焊接器具



案例三:刘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2024年3月27日,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某正在车间内进行钢制立柱焊接作业,刘某现场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显示有限期至2028年9月14日,但是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刘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2024年2月6日过期。经查,刘某未按规定培训取证,其证件系从外第三方机构购买的假证。

刘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刘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生产车间现场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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