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50号
被执行人:王佳,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綦村镇岗冶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93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路凯借款7000元。
二、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48号
被执行人:郝德学,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西郝庄村101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3035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郝德学于2024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邢台市西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000元为清。
三、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785号
被执行人:张斌,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张下曹村171号。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14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借款5000元。
四、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247号
被执行人:孙敬礼,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杜三村人。
被执行人:王利厂,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沙河市桥东办事处辛寨村人。
执行依据:(2018)冀0582民初2985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利厂、孙敬礼分期偿还原告宋造林借款本金200000元。
五、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309号
被执行人:李晓飞,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赞善办大掌村前街81号。
执行依据:(2019)冀0582民初827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晓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侯学10000元。
六、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278号
被执行人:杨晓峰,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西办事处赵泗水村。
执行依据:(2014)沙民一初字第111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杨晓峰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23000元。
七、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618号
被执行人:段佳淇,女,200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綦村镇岗冶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329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段佳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泽坤彩礼款120000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