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赵叶丰,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邢台市高开区东汪镇赵麻村1202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277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赵叶丰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凯星借款本金111008元。
被执行人:聂庆伟,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加州小镇小区39号楼1单元1102室。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513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聂庆伟共计欠付原告借款本金316455元。
被执行人:刘晓洋,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褡裢办事处南汪村20区46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3280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刘晓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88416元,支付律师费20000元。
被执行人:王淑芬,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健康街金税苑小区友佳肉铺。
执行依据:(2023)冀05民终465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淑芬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保君借款本金415,458元。
被执行人:郭利平,女,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曲屯村二区1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232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郭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冀伟凯返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632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被执行人:张小伟,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桥西办事处赵泗水村。
执行依据:(2014)沙民一初字第126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小伟偿还原告赵喜林借款本金96544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