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66号
被执行人:许召辉,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赞善办事处许庄村北街南35号。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885号判决书执行内容:被告许召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平伟劳务费5500元及利息。二、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40号
被执行人:张延肖,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綦村镇西毛村60号。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1003号调解书执行内容:被告张延肖给付原告李利合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三、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671号
被执行人:刘二凯,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褡裢办事处南汪村15区74号。执行内容:被告人刘二凯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刘二凯违法所得9386元。四、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303号
被执行人:李江山,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京广北路215号。执行内容:被告李江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胜平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金。五、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56号
被执行人:张德政,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迎新大街29号68栋27号。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1576号判决书执行内容:被告张德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奎庆33366元。六、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36号
被执行人:樊利娟,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樊下曹村400号。执行内容:被告樊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共79500元。七、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70号
被执行人:贾利召,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周庄办事处周庄村北街96号。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1174号判决书执行内容:被告贾利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延龙代其偿还的借款及逾期利息、罚息等共计201501.3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