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李彦鹏,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塔子峪村。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90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利广借款本金37,000元。
被执行人:陈少浦,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册井乡西南街二区47号。
执行依据:(2024)冀0582刑初7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人陈少浦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执行人:赵玉,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海生玻璃有限公司宿舍。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124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赵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7535.09元。
被执行人:申占国,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新城镇三王村。
执行依据:(2014)沙民一初字第137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申占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喜林借款本金及利息77615元。
被执行人:王庆国,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柴关乡高庄村。
执行依据:(2014)沙民一初字第138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庆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喜林借款本金81000元。
被执行人:郝凯普,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沙河市新城镇白错村。
执行依据:(2014)沙民一初字第1377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郝凯普偿还原告赵喜林借款本金79907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