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58号
被执行人:秦彦永,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册井镇西南街。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3317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秦彦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牛增民借款本金15000元。
二、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762号
被执行人:刘现如,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蝉房乡寨底村116号。
被执行人:张严方,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蝉房乡寨底村116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183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严方、刘现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展期费、留购款、律师费,共计91774.92元。
三、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49号
被执行人:张敬礼,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东杨庄镇东陈甫村。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862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敬礼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李彦强可按照原欠款14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四、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55号
被执行人:张晓璐,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册井镇东北街五区61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民终431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张晓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振杰给付快餐店自分居至今的收益分割款、快餐店价值分割款及夫妻共同债务共计55274元。
五、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53号
被执行人:任鹏鑫,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沙河市新城镇东冯村建设东大街任氏三胡同1号。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任鹏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紫宽欠款4266元。
六、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10号
被执行人:郝书国,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汇通城市花园103栋1单元202室。
执行依据:(2022)冀05民终221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郝书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彩花偿还借款本金16300元。。
七、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52号
被执行人:王利卫,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沙河市桥西办事处赵泗水村。
执行依据:(2015)沙民一初字第39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利卫从2015年6月起,每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当年小孩抚养费4124元,从2015年到2024年共计41240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