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基普法 | 夫妻离婚想分俩娃压岁钱法院怎么判?

学术   2024-10-24 16:53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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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案后解读

基本案情

     2007年,蔡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014分别生育长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刚开始,夫妻俩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过得幸福美满。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的分歧愈发明显,夫妻间的感情也逐渐出现了裂痕。

     2020年初,两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同再次发生激烈的争执。争执过后,王某带蔡某甲、蔡某乙离开与蔡某共同居住处。此后,王某及两子一直与王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

     分居四百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相应银行存款。其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成长过程中接受他人赠与所得,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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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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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认为,当事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蔡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蔡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对蔡某要求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蔡某、王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官指出,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蔡某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案后解读

案后解读


     未成年人的各项基本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全面且周到的保护。本案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的来自长辈的赠与,这一赠与应当属于长辈对晚辈的财产性赠与。

     尽管二人在接受赠与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从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即使是在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接受赠与的意思由监护人作出,也不能改变该财产属于未成年人本人的结果。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不能以监护人的身份要求分割属于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只能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财产本身的所有权依然归属未成年人。

     受传统观念影响,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缺乏重视,实践中将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等财产据为己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父母应当具有相应的意识,以身作则保障未成年人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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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网络账号“脆皮芝士年糕”(声明:本文参考其他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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