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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电缆公司因订单供货任务的需要,时常临时招用企业住所地附近的农民工(曾在电缆企业工作过的熟练工种),双方口头约定不购买工伤保险,工作一天给一天工资,第二天不想工作了可以走人,但在工作的这一天里需听从班组负责人对工作任务的安排,即所谓的“日工”。
2019年9月7日上午,李某在电缆公司工作中意外从成缆机上摔倒受伤。2019年12月23日,李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500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电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本案李某与原告之间约定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目的的临时性劳务,工作一天付一天工资,第二天即可以随时离开岗位,双方的管理关系相对比较宽松,与劳动合同的隶属关系有显著区别,原告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李某,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规定,本案第三人与电缆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判决撒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5004号认定工伤决定。
本案中,上诉人与电缆公司虽具备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条件,但上诉人与电缆公司不具备从属关系,不符合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上诉人进入该公司工作,以工作日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即:工作时间从上午7点30到晚上7点,报酬为210元/日。该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案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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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账号“举个栗子”(声明:本文参考其他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