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基普法 | 定金和订金要分清!

学术   2024-11-12 17:01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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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案后解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7日,一饼在一份标题为“禁家具厂”的销售单上签字,欲购买3伴家具(总计22700 元),销售单的“订金”一栏中有手写12700 元字样,“销售员姓名”一栏中有“二筒”签名。销售单“温馨提示”栏载明:1、签订合同:须经用户核对所定家具数量、颜色、方向、型号、价格无误后,签名认可并繳纳定金,定金数额不低于全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定金概不退还。“温馨提示”栏中还有手写“付款送货”宇样,未对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同日,一饼向某家具厂转帐12700 元。后一饼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家具厂返还订金1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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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二筒在达成购买意向后向被告转账12700元,买卖合同已成立且生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金,实际上是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已解除。对于涉案12700元款项的性质为定金还是订金,法院认:1、销售单上订金一栏中有手写“12700 元”字样,对该事实原告及被告均认可;后原告向被告转款12700元,据此可推断原告转给被告的12700元款系订金。

     从销售单“温馨提示” 中有关于定金的内容,可知被告对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清楚,在同一份销售单上出现了“定金”和“订金”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词语,应当做出对购买者有利的解释,故法院认为原告转给被告的12700元系订金。订金的交付只是单方行为,任意一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主张全额返还,但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订金12700 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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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区分“定全”与“订金”?

     1、“定金”是一个法律术语,而“订金”是一个生活中的习惯用语,实际上就是“预付款”;

     2. “定金” 是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金钱担保,而“订金”属于债务的履行范畴,不具有担保性质;

     3、“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而“订金” 可以分期支付。

     4、一方不履行主合同达到严重程度,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则无此效力。

     5.因“定金”的交付而成立定金合同,系独立且从属于主合同(比如买卖、租赁等)的另一个合同,而“订金”的交付属于单方行为,不另外成立一个独立的合同。

     日常交付的钱款的性质要明确约定“定金”还是“订金”,同时约定好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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