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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7日,一饼在一份标题为“禁家具厂”的销售单上签字,欲购买3伴家具(总计22700 元),销售单的“订金”一栏中有手写12700 元字样,“销售员姓名”一栏中有“二筒”签名。销售单“温馨提示”栏载明:1、签订合同:须经用户核对所定家具数量、颜色、方向、型号、价格无误后,签名认可并繳纳定金,定金数额不低于全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定金概不退还。“温馨提示”栏中还有手写“付款送货”宇样,未对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同日,一饼向某家具厂转帐12700 元。后一饼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家具厂返还订金12700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二筒在达成购买意向后向被告转账12700元,买卖合同已成立且生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金,实际上是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已解除。对于涉案12700元款项的性质为定金还是订金,法院认:1、销售单上订金一栏中有手写“12700 元”字样,对该事实原告及被告均认可;后原告向被告转款12700元,据此可推断原告转给被告的12700元款系订金。
从销售单“温馨提示” 中有关于定金的内容,可知被告对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清楚,在同一份销售单上出现了“定金”和“订金”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词语,应当做出对购买者有利的解释,故法院认为原告转给被告的12700元系订金。订金的交付只是单方行为,任意一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主张全额返还,但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订金12700 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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