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
睢宁县人民政府分别发布
征收土地公告
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具体内容
跟着晨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贾汪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庄镇马安村。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 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贾汪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李先生;电话:68386168。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贾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征告〔2024〕5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梁集镇梁集社区杜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梁集镇梁集社区杜庄组集体所有土地2.4878公顷,其中农用地2.4878公顷(含耕地2.413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2月20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联系人:吕先生;电话:0516-68060606;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16-88331491;邮编:221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集所(地址:睢宁县梁集镇府前路8号;联系人:邱先生;电话:0516-8845173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征告〔2024〕5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征告〔2024〕62、6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征告〔2024〕6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高作镇高南社区小李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高作镇高南社区小李组集体所有土地0.2386公顷,其中农用地0.2386公顷(含耕地0.201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2月20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联系人:吕先生;电话:0516-68060606;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16-88331491;邮编:221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作所(地址:睢宁县高作镇工业路南侧;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516-88215625)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征告〔2024〕6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