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之一
“同学,看你长相眉清目秀,要不把你的肾脏卖给我?”
这同学说,“老师我是有尊严的”。
我说“50万”,他说“老师我有尊严好不好?”
“500万”。他说,“老师我真的有尊严”。
“5000万再加上上海两套房。”
“成交!”
你有什么尊严?你的尊严不过就是用钱来计算罢了。
判例之二
张三见四下无人,起了歹念,意图强暴女性。
女子自觉打不过,便假装同意。脱衣服的过程中,女子找准机会,顺势将张三推进粪坑。
粪坑很深,坑里的张三呼吸困难,拼命往外爬。女子害怕张三上来之后再次行凶,随即朝张三的手猛踩,致使张三掉了下去。
张三第二次往外爬,又被一脚踩下,直到第三次,张三彻底掉了下去,再没能爬出来。
大家觉得这个女的属于什么?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有很多人说,踩第一脚叫正当防卫,但踩第二脚、第三脚就是事后防卫。各位把你自己带入一下,想一想如果你是这个女的,你踩几脚?
我踩了四脚,还得拿块砖往他头上砸,大家觉得合不合适?合适得不得了,但是砸的时候别把粪溅到自己身上。
面对案件,不妨将自己代入一下,开启一般人的视野,而不要开启圣人视野。事后诸葛亮,自然会有标准。但身在其中,担心、焦虑、害怕纷纷涌来,作为受害者,哪里还有考虑防卫过当与否的可能?
对正当防卫的标准过于苛求,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对施暴者的纵容。
判例之三
邓宝驹是深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任,上任几年,贪污2亿多,包养情妇就多达8个,第8个情妇每年拿2000万“包养费”。
一天赚的钱就是8万。在那个年份,不亚于前不久才曝光的一天208万的片酬。谁不羡慕?我也羡慕,也恨不能当他的“二奶”。
人的内心,都住着一个天使、一个恶魔。可在法治社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违法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才能使整个社会和谐稳定。
判例之四
前段时间居然有人问我,我当场崩溃,他说如果熊猫咬你,快咬死了,能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我说熊猫是什么呀?熊猫是畜生。那人跟畜生哪个更重要?熊猫是国宝,那我们是什么呢?我们是人,那不过是个宝贝罢了,人是无价之宝,人永远高于动物。
我20天没吃饭了,我快饿死了,看到一只熊猫能不能吃?当然能吃,烧着吃、烤着吃都行。
如果没有衣服穿,快要冻死了,把熊猫皮剥下来穿在身上,这叫什么?紧急避险。当然了,我说的是危险情况下。
20天没吃、没喝,下着雪,我就穿着一件短袖,我快冻死了,见熊猫杀熊猫,见东北虎杀东北虎,见金丝猴吃金丝猴,每天吃一只。
判例之五
我让张三到李四家去偷东西,我提前通过种种手段告诉了李四“小心点,今天晚上刮风,注意起来看一看”,结果他起来正好看见有个贼偷东西,啪一拳把这个贼打死了。
其实是我让张三去偷东西,我就希望他被打,那李四定什么?他就打坏人嘛,该打对不对。但是张三被打跟我有没有关系?有。所以我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我利用了对方的正当防卫。
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不正当行为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