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关于开展城区人行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政务   2024-12-18 17:38   陕西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行道乱象问题,方便人民群众日常出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绥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决定开展城区人行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绥德县中心城区主干道人行道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占用人行道从事摆摊设点、沿街叫卖、流动售货行为,沿街门店不得占道经营、占道加工、占道洗车、占道维修等违法违章行为。

(二)清理人行道上影响市容市貌的遮阳物、布条、彩旗、广告牌等;拆除人行道以及树木、路灯设施上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悬挂物;纠正在人行道建筑物、公用设施和树木上乱拉绳索挂晒物品等不文明行为。

(三)清理整治擅自占用门前公共资源,私设隔离桩、地锁或利用废旧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杂物等变相占用人行道的行为。

(四)清理拆除占用人行道搭建、搭设的构筑物、建筑物,清理拆除人行道边缘私设的水泥斜坡道。

(五)整治人行道车辆乱停放现象,对占压盲道、消防通道和不按标识线停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未设置停车场所的人行道,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应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六)严禁流动摊贩聚集在校园周边经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两放”期间校园周边的巡查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贩卖设施、物品进行暂扣。

三、违反上述行为者,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清理整改,逾期未清理整改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清理,并实施处罚。

四、对不遵守本通告,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2月17日
(来源:绥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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