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郝*江、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郝*江、李*辉: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了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了解内部控制-销售与收款时,未针对不同模式、渠道的内控设计执行了解和测试。在了解内部控制-生产与仓储中,未见执行穿行测试。
二是期后回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母公司主要客户期后回款核查时,未对部分主要客户的期后回款额超过期末应收款余额情况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三是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预付账款审计程序中,未见对进口供应商基本信息及期后收货情况检查底稿。
四是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存货函证中存在部分未回函或回函不符,未见相关替代程序底稿。存货监盘报告中显示存在替代检查存货,但未见相关底稿。
五是推广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底稿中未见重要供应商(提供推广服务)的费用确认单等结算单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郝*江及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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