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便利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法院能直接执行其财产吗?

企业   2024-09-14 17:47   福建  

破冰执行


《破冰执行》系列文章由柯伟锋律师团队研究编撰。强制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确实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多年来存在“执行难”,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复杂、程序繁琐等问题,为此,笔者决心编撰此系列文章,分享多年来办理执行案件的经验,助苦于执行之路的申请执行人一臂之力,如有错漏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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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法院能直接执行其财产吗?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达成暂缓执行或解除相应执行措施的目的,会提出对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吗?详见下文。

一、什么是“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担保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提供担保的方式分为“人保”和“财保”。其便利之处在于被执行人未还款时,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别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实际上相当于扩大了可被执行的财产范围与主体。

执行担保的两种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第一种情形:为暂缓执行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

提供执行担保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担保书并作出“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在此情形下,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

(二)第二种情形:为执行和解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

提供执行担保时,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作出担保以外还承诺“在被执行人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时,则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未作出此承诺的,仅具有合同效力,不可向法院申请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此情形下,当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时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

二、执行担保的申请流程

(一)担保人提交书面的担保书或者签订和解协议时,需特别作出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担保书,并将担保书送交申请执行人,担保书中应明确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担保范围、担保方式以及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内及届满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则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二)执行担保需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出具同意的意见,此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记入笔录并签字盖章的形式替代。

(三)如提供财产担保,为保障优先受偿权可以进行办理公示手续,也可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提供执行担保的方式

(一)提供财产担保

提供财产担保,又称“财保”,即由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为保障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通常提供不动产抵押的,需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设定动产抵押的需要签订抵押合同;设定动产与权利质押的,需要交付的应当交付,不需要交付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以上财产担保的公示手续的办理对于取得优先受偿权具有重大意义,但即使未履行以上公示手续,人民法院通常仍会对担保财产查封、扣押等方式以保障担保物的担保效力。

(二)提供保证担保

提供保证担保,又称“人保”,即由案外人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并需作出在被执行人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时,则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在执行担保中提供保证的,构成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四、公司与自然人提供执行担保的注意事项

(一)担保人为公司

如果公司为他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不仅需要公司在担保书上盖章,还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形成公司同意担保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若未提供以上所述的有效决议,则公司可以该担保未形成股东会决议或决议表决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为由提出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担保人为自然人

申请执行人要审查自然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或争议,以及审查担保财产是否与他人共有,避免之后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同时为保障优先受偿权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公示手续,或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

五、执行担保的法律效果

(一)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后,执行法院会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但被执行人需在暂缓执行的期限范围内履行义务。

(二)确定担保责任的期限;

约定的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或者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约定的担保期限在一年之内的,担保期限应当与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致,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经申请可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仅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且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六、为执行和解提供担保的必须作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并未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仅构成一般的民事担保,不能以此为依据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即使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债权人仍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选择另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代偿了案涉的款项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建议

为确保顺利执行,执行过程中可以巧用执行措施,由被执行人本人提供担保财产,或者案外人提供担保财产或提供保证,变相扩大可被执行的财产范围与主体,增加执行回款的可能性。同时务必注意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要求担保人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并且在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文书义务时,避免超出担保期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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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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