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便利贴|巧用搜查令破解执行难题

企业   2024-11-01 17:43   福建  

破冰执行


《破冰执行》系列文章由柯伟锋律师团队研究编撰。强制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确实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多年来存在“执行难”,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复杂、程序繁琐等问题,为此,笔者决心编撰此系列文章,分享多年来办理执行案件的经验,助苦于执行之路的申请执行人一臂之力,如有错漏之处,敬请指正。

18


巧用搜查令破解执行难题

搜查令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在于发现被执行人所隐匿的财产,以保障法院裁决的顺利执行。同时还可以结合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等措施,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发挥一定作用。具体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开具搜查令?搜查令有什么作用?详见下文。

一、什么是“搜查令”?

搜查令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强制措施。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搜查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据该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同时符合以下要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隐匿会计账簿)的行为;

(3)院长签发搜查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四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三、有价值的重点搜查对象

(一)搜查住所、箱柜或其他财产隐匿地

家庭住宅通常被视为个人隐私的堡垒,法律上也赋予了住宅一定的保护,使得外部力量难以轻易介入。在这样的环境下,被执行人可能会利用这种保护,将现金、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财产藏匿于家中的隐蔽角落,如地板下、家具内部等难以察觉的地方。在住宅中,有可能会搜查到多种财产,例如现金、贵重首饰、银行卡、存折、车钥匙,甚至是租赁合同、欠条、工资条等。这些物品不仅代表了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还可能涉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二)搜查手机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以及财付通账户被冻结后,他们可能会尝试使用他人的账户进行消费和支出以逃避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开具搜查令,对该被执行人的手机进行搜查,以获取被执行人使用的微信、支付宝绑定及消费情况,以及绑定银行卡的银行流水,用以查证是否存在使用案外人的账户进行了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使用他人账户的行为,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搜查厂房、库房、财务室

被执行人为生产制造型企业时,企业的厂房和库房可能会存放着资产,例如用于生产机械设备、待生产原材料、半成品或者待售的商品库存等等。

此外,对公司的搜查一般还涉及到检查企业的财务凭证,例如对公司的财务室或档案室进行搜查,寻找会计账簿、商业合同、销售记录、银行对账单等凭证,以确定是否有未申报的收入或隐藏的资金流。

四、搜查令与司法拘留的衔接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打出“搜查令+司法拘留”的组合拳,例如可以在进行搜查后发现隐藏财产进而采取司法拘留,又可以在司法拘留的过程中巧妙运用搜查令调查是否存在拒不执行行为。

(一)搜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司法拘留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常见事由有:被执行人未申报或隐瞒申报财产的或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

被执行人的住所具有私密性,极有可能藏匿了部分财产,例如在搜查过程中发现现金、首饰或其他财物,都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同时隐瞒申报财产的行为也违反了财产报告令,此时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二)司法拘留过程中妙用搜查令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将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此时部分被执行人为避免账户冻结对日常生活带来的不便,会采取绑定他人银行账户或者索性直接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消费支出的逃避执行行为。而在数字化时代,使用电子支付早已成为常态,因此被执行人的消费支出数据往往储存在其使用的手机之中。

而在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时往往会随身携带手机,此时可以提前申请法官开具搜查令对被执行人手机中的微信、支付宝及相关消费情况进行调查,查证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案外人的账户进行了逃避执行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记入笔录,以便后续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不在场可以进行搜查吗?

被搜查对象为自然人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以及基础组织派员到场。被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如果无法通知或通知后仍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但应在笔录中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条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六、申请执行人与律师在搜查中能做什么?

(一)提供证据,说服法官

搜查在执行程序中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措施,从法条原文可以发现,执行法院签发搜查令的前提必须是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所以债权人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理怀疑,并充分说服法官。

(二)事先摸查,确定场所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所以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申请执行人应提供相应的线索以及证据,以保障搜查行动的准确、高效。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产生纠纷前可能是朋友闺蜜、合作伙伴,往往更了解被执行人的动态、情况,可以事先对被执行人可能藏匿财产的地址、线索进行摸查并提交至法院。


律师建议

搜查令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相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其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执行力,但该措施因需法院院长批准,获批难度相对较大。因此需要申请执行人先行收集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相应证据线索,以证明确需法院开具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开展搜查措施。同时事先对隐匿财产的线索进行摸查,做好相应的辅助工作,以确保后续搜查行动的有效实施。

相关阅读

普法便利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法院能直接执行其财产吗?

普法便利贴劳动用工50问答——41·二倍工资计算基数舆论监督权与名誉侵权之间的区别‍

瀛坤视界包工头权利主张路径

编辑:所以

审核:伟锋

瀛坤律所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平台化、数字化、产品化、一体化的律所,秉承为律师赋能,让律师回归专业的精神,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超值的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