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沙溪镇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我镇某店铺截至2024年3月14日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2022年的年度报告,已构成违法。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铺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违法店铺逾期报送年度报告页面截图
本案中,当事人逾期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在此提醒各商户:
市场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否则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可能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按期报送年度报告义务,及时向社会公示企业情况,彰显自身诚信经营的态度,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普法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