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自行车,蕲春印发最新通知!

民生   2024-11-21 20:04   湖北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24〕19号)精神,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8日

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24〕19号)精神,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蕲春县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配建标准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组成部分,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黄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未明确的可考虑实际需求确定。
第五条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占非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宜低于50%,且100%建设充电配套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不小于1:3(充电端口数: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数)。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按照使用方便、停放安全的原则,结合项目总平面布局合理设置。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禁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区域和人员密集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等贴邻设置,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九条  即有小区在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空间属性、不破坏环境品质、不损害公共安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相邻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利用公共空间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纳入工程规划豁免清单。
第十条  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商业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即有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按照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市民使用习惯灵活设置,布局方案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1955-2023)等应急、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四条  如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要求,以新要求为准。


来源:蕲春县自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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